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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税是税务机关无可奈何的临时举措
发布日期:2020/8/17 9:23:14

核定征税是税务机关无可奈何的临时举措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于2020年6月22日印发《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进一步规范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的若干事宜,也从另外一个维度明确了并不是所有的个体工商都需要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收。

  核定征税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核定征税并不是我国的首创,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那些难以依据账簿记载计征税款的纳税人通常采用这种方法,称之为“评估税收”。我国的核定征税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以及单行税种的相关规定确定征收方式。

  由于核定征税是在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收入、成本、利润)下,所采取的无可奈何之举措,其目的是为了税收的公平,不能让财务核算不规范的企业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因此为了引导企业规范会计核算、健全账簿账册,核定征税应带有惩戒性质,无论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还是定期定额征收,其核定的应纳税额均略高于查账征收计算的应纳税额。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核定征税的应纳税额往往较低,同时核定征税比较简单,部分免除了企业取得发票的繁琐,核定征税已然成为企业“税收筹划”、进行税收套利的重要手段,地方政府这种“简易”的征管模式,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方式放任其存在,甚至作为“引资”、“引税”的手段,造成核定征税的泛滥和失控。

  如果核定征税税额略高于查账征收应纳税额,不合理的税收竞争问题、税收寻租问题、纳税人会计核算问题将迎刃而解。

附: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现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二、定额执行期限为1年,与纳税年度保持一致。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间登记开业的,以不满1年的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三、对定期定额户可以实行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如下:定期定额户可以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在申报期限内,由税务机关向银行发出划缴税款通知,银行据此从定期定额户签约账户划缴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4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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